重大利好!北京、上海两地法院发布证券索赔新规,将有利于投资者索赔



2019年5月6日晚间,方正科技(600601)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载明审理法院对方案科技案作出了首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四名投资者272835.23元。此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系列案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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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该机制源于上海市金融法院在2019年1月16日率先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4月29日也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 (试行)》。


刘冰华律师经过仔细阅读,认为上述两部法院新规对于针对目前证券索赔案件现状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尝试,将更有利于投资者的索赔维权,目前这两个规定均已开始正式实施。


一、规定了示范判决以及相应的平行案件制度,一案解决多案。


首先咱们谈到的便是广大投资者们最为关心的示范判决机制,在新规中,上海、北京两地法院将以被索赔的上市公司为单位,将案件确定群体性证券纠纷案。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特点为,原告人数众多(一般达到10人以上),且被告均为同一家上市公司,众多原告均是基于同一违法事实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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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来选定一起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其余的案件列为平行案件。法院将对示范案件进行优先审理,也就意味着法院将对示范案件优先立案、送达、开庭以及判决,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示范案件。


在示范案件宣判后,法院及时将案件结果予以公布,并且在其他平行案件中,简化审判程序,对于共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对于示范案例认定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在平行案件中直接适用。简单来说,一旦示范案例判决后,其余平行案件就是直接套用示范案例判决的结果来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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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认为,在过去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虽然各地有些法院也会采用合并审理的方式,但是各个案件均还是作为个案处理,单独质证,合议,单独作出判决,造成案件审理进度缓慢,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而新规中,示范案例以及平行案件制度的确立,将更加优化审判程序,一旦作出示范判决,效力将作用于其他平行案件。以方正科技为例,作出示范判决后,方正科技其他投资者就能直接根据自己的买入卖出情况判断出自身的索赔结果,这也将有利于下一步的调解工作,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极大的加快法院审判效率,使得投资者不必经历漫长的等待。


二、在示范案件中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支持的制度


在过去的证券索赔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审理工作都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其中也包括专业性很强的数据统计,损失核定,系统性风险分析以及计算。因为法院是专业法律裁判机构,而非专业的金融机构,隔行如隔山,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面对这些专业问题也是在“硬着头皮上”,虽然做到了案件审理标准的统一,但是在许多专业的问题上,却很难让人信服,客观上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在新规中,示范案件审理中,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等。


这一制度便是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支持的制度,这一项制度也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的。意味着在今后索赔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交易数据调取,投资者损失核算、证券系统性风险计算等专业性工作。


例如在方正科技索赔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就依据新规,委托“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具了相关的专业意见,依据该意见从而作出的示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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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的确定,使得涉及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能够有效得到专业上的处理,体现的案件的专业性,作出的判决结果也能够让更多的人信服接受,客观上也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专业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异议方的质询,既保证了案件的专业性,也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


三、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诉权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在以前的索赔案件中,面对投资者的索赔,许多上市公司所采用常用策略之一,就是拖延诉讼,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来进行拖延,最常见的便是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例如大智慧索赔案,大智慧公司所采取的应诉讼策略,就是针对每一件索赔案件均向受理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受理法院逐一作出了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后,仍然选择上诉至上海市高院,使得大智慧整个案件的诉讼周期被严重的拖长,很长一段时间内大智慧索赔案都不能进入实际的审理程序,冗长的诉讼周期让索赔投资者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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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新规中,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市高院均作出明确规定,示范案件选定后,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已有生效裁定确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在示范案件或平行案件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本院释明后不再处理。


这条规定也就意味着,被告上市公司不能再逐一针对每一个案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审也不用疲于应付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诉讼,使得案件更快的进入到审判程序中。


四、规定了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先行调解的制度。


在新规中,北京、上海两地法院均确立了由法院委托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进入案件中进行调解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缘于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同时,在索赔案件作出示范判决后,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均对案件的结果有了一个清晰的预判,将大大的加快案件的调解效率,使得案件将可能进入到调解的“快车道”。


这种制度与以前的法院法官逐案调解的制度相比较具有很大的优势,由法院进行逐案调解占用了法官大量的精力,委托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既使法官能够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法院案件的审理中,又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新的调解制度还将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成本。众所周知,一般的侵权索赔案件起诉立案时均应当缴纳诉讼费,只有在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仅能退回诉讼费的一半。许多投资者在想要索赔时,虽然律师费用是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后再支付,但由于自身索赔金额较高而产生的高昂诉讼费承担的风险,还是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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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新规中,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经相关专业机构调解,当事人因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免予收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开庭审理后,经相关专业机构调解,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这一诉讼费承担方案将有效的减轻投资者的索赔负担,投资者从而可以“轻装上阵”。而在上海金融法院的规定中,更是对不予调解恶意拖延诉讼的一方增加了处罚措施。上海金融法院规定,平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本院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所增加的交通、住宿等必要费用的,本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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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意味在作出示范判决后,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将会可能积极的寻求与投资者进行调解,从而大大增加案件的和解概率,使得投资者能够尽快的拿到赔偿金。


最后,虽然这两部新规刚刚实施不久,实践中的效果未可知,且实施的范围也仅限于北京、上海两个地区的案件。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是一直在进步的,同时也期待最高法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出台类似的全国性规范,给证券索赔带来新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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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完结及正在诉中的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等数百件投资者索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投资者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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