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暴力抗法,这种愚蠢行为为何要投资者买单?!

2019年5月23日晚间,深大通(股票代码:000038)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姜剑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是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涉嫌违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证券媒体报道,在证监会稽查人员前往深大通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时,公司相关人员拒绝接收,并对稽查人员进行人身和言语上的攻击。目前,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



广大投资者被深大通的脑回路惊呆了,身为一家上市公司,面对主管机关的合法调查,不选择法律途径,居然采取简单粗暴的暴力对抗。在这里,刘冰华律师不禁想替广大投资者问一句:“你系不系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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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到底是什么样的程序?


很多投资者可能第一个疑问是,证监会立案调查到底是什么东西?他具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179条之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上文中所指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实指的就是中国证监会,我们不难看出,证监会的监管调查权限几乎包含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整个过程。其中第七款规定更是明确了,证监会有权利对任何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此,证监会对深大通的立案调查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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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所涉及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又是怎么回事呢?根据《证券法》第181条之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从该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出具调查通知书是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的一个合法程序,这一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而深大通公司在证监会调查人员已经出示了合法证件以及调查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然拒绝予以配合,显然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以以妨碍公务罪予以论处。


其实,刘律师仔细阅读了相关的新闻后发现,深大通公司在处理该事件中明显属于反应过激。证监会当时仅仅只是在履行《立案调查通知书》的送达程序,并未对深大通公司展开任何实质性调查。同时深大通的暴力对抗方式也并未产生任何效果,证监会在对立案调查通知书采取了留置送达(在大门张贴)的方式,换而言之,不论深大通签收与否,证监会依然可以继续对深大通继续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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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立案调查通知留置送达现场,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立案调查启动之后,证监会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从上述的调查措施而言,证监会的调查措施范围非常之广。在深大通事件中,证监会调查人员所采取的措施也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如果证监会对深大通进一步采取上述调查措施,不知深大通会如何应对?


二、应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正确姿势”,但绝不应该是暴力抗法。


其实上市公司在应对证监会的立案调查的时候,大可不必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法》中,同样有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1、首先面对立案调查通知书,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但是有权利要求调查人员出示相关的合法证监并说明调查理由。同时对于调查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影响结果公正的,还可以依法申请回避。


2、其次,对于整个调查过程,上市公司应当厘清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于合法的调查措施,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的配合,面对不合理或者非法的调查措施,上市公司可以予以拒绝。


3、调查结束后,对于调查的结论,上市公司存在异议的,可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便是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而出具的。证监会在进行处罚前,一般会进行事先告知,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书面的陈述或者申辩,证监会会根据陈述申辩的情形来决定是否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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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面对证监会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上市公司还有权利依法提起听证申请,要求证监会对处罚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举行听证会。在万家文化虚假陈述一案中,万家文化就向证监会提出了听证申请,证监会也依据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


4、在陈述申辩完毕后,证监会就会作出处罚决定,但是上市公司仍然有申诉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认定。


大家看到这里,相信已经对证监会调查的整个过程有具体的了解,在有这么多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下,深大通公司仍然选择最不合法的暴力手段来抗拒调查,刘律师只能说:心中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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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大通暴力抗法引发股价跌停,投资者损失谁来买单?


在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各大财经媒体争相报道这一事件,毕竟对谁来说,上市公司暴力抗法的事件实属少有。然而在此事件中,受损影响最大的应当属深大通的投资者们,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即2019年5月24日,股市开盘后,深大通的股价直接跌停,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预计或将迎来持续几个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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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认为,深大通作为一家上市企业,本身对自身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应当高度重视。自己出现违规行为,不积极面对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反而采取暴力抗法的这种不合法的手段。不知贵公司的领导层是否属于“集体法盲“,还是本身对法律的漠视。这一行为不仅是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广大深大通投资者的不负责任。在该起事件发生后,深交所立刻发函予以谴责,提出了”四个敬畏“,即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同时投资者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自己的投资者损失应当由违法者来买单!!






 -The End -


   ○ 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完结及正在诉中的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等数百件投资者索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投资者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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