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 程序公正或比实体公正更重要

当媒体不断披露148名股民战胜上市公司五粮液成功索赔1344万,并称之为“蚂蚁战胜大象”时,我们不得不忽视另外一个冰冷的现实,为什么仅有148名股民(实为152名)起诉,回归成都中院对此案的处理,在处理程序上诸多值得商榷之处是起诉者过少的重要原因。

立案时间覆盖整个诉讼时效

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粮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罚款60万。按相关法律法规,股民提起虚假陈述诉讼前置条件具备,股民可依法提起诉讼。

早于2011年6月就有维权律师把诉讼材料交至法院,以为像其他地方法院一样,少则几天多则两三月就会通知交纳诉讼费正式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其他股民其翘首期盼,等待成都中院的消息,以便跟进。在股民和律师的焦灼等待中,很多股民开始失去信心。直到2013年,近诉讼时效截止时,成都中院才通知律师缴纳诉讼费正式立案,两年的诉讼时效,接近两年的立案等待期,难道真的是巧合吗?

一如继往的诉讼时效后结案

从前置条件具备到调解结案历时三年半和其他绝大部分虚假陈述案件一样,诉讼时效后结案。根据《民诉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一般案件审理期限是六个月,虚假陈述案件因为主体众多和其本身的复杂性,审理时间适当延长也是法律允许的。但纵观历史虚假陈述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诉讼时效后结案,其背后深层力量的博弈难人寻味。

假如在诉讼时效内以上市公司赔偿结案,显然会有众多具有索赔资格的观望股民加入诉讼中,五粮夜具胡索赔资格的股民初步估计数以万计,如果结案时间在诉讼时效内,索赔人数可能几何上升。

某位虚假陈述维权律师说“当前的投资者维权案件中,案件的受理、审理还存在大量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当然实体上的利益保障可以淡化这些不合规则的东西,但从长远来看,唯有按照统一规则的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才是对投资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否则只能感叹皇恩浩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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