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抚钢“八年造假”将被处罚,投资者索赔会是怎样结局?



近日,ST抚钢(股票代码:600399)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的内容,ST抚钢在2010年至2017年八年期间持续的财务造假,无论是造假时间之长以及造假金额之大,均令人咂舌。如若该告知书中的处罚最终落地,ST抚钢将有可能面临大量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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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抚钢的“八年造假”之路。


ST抚钢于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前于2018年1月ST抚钢发布了自查公告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从而进入停牌状态,股价在停牌前为5.5元/股。2018年9月21日,被调查后首次复牌,ST抚钢股价遭遇连续18个跌停板,从5.5元跌至最低2.08元,缩水超60%。


image.png (ST抚钢时间轴)


image.png (ST抚钢价格变化,数据来源于东方财富网)


笔者通过阅读告知书中的内容,总结得出ST抚钢的造假手段主要为虚增利润,这是一种“非常传统”的财务造假手段,在造假届已经是“见怪不怪”,主要的造假事实为:


1、ST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ST抚钢累计虚增存货1,989,340,046.30元。


2、ST抚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至2014年,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增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3年至2014年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1,138,547,773.99元。


3、ST抚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和2015年,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虚增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3年和2015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841,589,283.99 元。


4、ST抚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ST抚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年至2017年9月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87,394,705.44元。


5、ST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340,046.30元。


6、ST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ST抚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1,945,340.86元。将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年(追溯调整前)共计6个年度,ST抚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image.png (ST抚钢造假数据统计表,数据来源于处罚告知书)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ST抚钢从这八年来造假集中在虚增期末存货余额、虚增期末固定资产余额、虚增固定资产折旧数额、虚增主营业务成本、虚增在建工程余额、虚增年报利润总额这六个方面,几乎可以说是财务全面造假。让投资者无法接受的是,此前抚顺特钢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老牌钢铁企业,居然存在财务全面造假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此后不知道在市场中还能相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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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抚钢的投资者索赔将会是怎样结局?


由于ST抚钢的严重造假行为造成了大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目前投资者索赔情绪高涨。关注刘律师的投资者们肯定知道,早在2018年ST抚钢刚刚发布重整计划获批公告之时,刘律师就发布了一篇名为《ST抚钢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或对投资者索赔有利》的文章,此文就谈及了抚顺重整计计划对于投资者索赔所产生的影响。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首先我们来看重整方案中对于投资者有影响的部分内容:


“经营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之一:①全额保留,七年内清偿完毕,从第5年起至第7年,每年分别清偿30%、 30%和40%;② 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③ 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部分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这里所称的债权人亦包括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在内(注意: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投资者索赔诉讼亦属于ST抚钢债权的一部分,笔者认为索赔纠纷属于经营类普通债权,适用于上述重整计划的规定。


此类情况大家可以参考协鑫集成的索赔案,协鑫集成索赔案也是投资者在法院批准实施重整计划后进行索赔的,在投资者起诉后,南京中级法院认定该索赔诉讼属于破产债权,将同样适用协鑫集成的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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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级法院关于协鑫集成索赔案判决书部分内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也就意味着ST抚钢索赔案将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假使法院最终认定你的赔偿金额在五十万以下的,那么恭喜你,你将通过重整计划获得全额的赔偿金额。2、如若法院最终认定你的索赔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那么你将面临三个选择:第一种是ST抚钢选择在七年内将你的损失赔偿完毕,前四年不予赔偿,最后三年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予以清偿;第二种是ST抚钢以股票抵债,每股的抵债价格为7.92元/每股;第三种是ST抚钢按照法院认定的索赔金额给予70%的一次性赔偿,剩余30%不予赔偿。


当然这里要着重说明一下,以上重整计划仅适用于ST抚钢本身,对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仍然还是需要依法严格履行赔偿责任,不能依照重整计划获得债务减免。


不论如何,重整计划是经过法院批准实施的,所涉及的范围包含所有的索赔投资者,作为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你将会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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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完结及正在诉中的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等数百件投资者索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投资者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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