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市值暴跌千亿,究竟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2019年8月19日,随着中国证监会一纸《处罚事前告知书》,康美药业的造假行为被彻底的揭露。在股市中一直沸沸扬扬甚至遭到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点名名批评的康美药业,最终将迎来60万元的行政罚款,相关的责任人被罚款的同时也被采取市场终身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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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市值暴跌千亿。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的整个始末。2018年10月,康美药业的股价出现异常,出现大幅下跌,股价缩水近一半,股市中对于康美药业种种质疑不胫而走。2018年10月17日,康美药业针对这些股市中的质疑,专门发布了澄清公告,称公司不存在经营异常。在康美药业发布了澄清公告之后,其股价就趋于稳定,没有出现继续下跌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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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于2018年10月17日发布的澄清公告)



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再次发布公告称,因涉嫌到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到此消息的影响,康美药业的股价出现了小幅下跌。在此前,可以说对康美药业的种种质疑只能说是猜测,而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正式立案调查,则是一记来自监管方的实锤。但康美药业的大多数投资者在这时仍然保持对康美药业的信心,依然看好,殊不知更大的雷还在后面。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在其发布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声称,“由于公司核算账户资金时存在错误,造成2017年货币资金多计约299.44亿元”,同时,“由于采购付款、工程支付及确认业务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存在错误,造成存货少计约195.46亿元.”。这一消息如同一个“惊天巨雷”,把众多的康美药业投资者给炸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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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公告发布后,康美药业的股价再次出现了断崖式下跌,从4月30日的9.52元/股跌至最低的2.55元/股,股价缩水了百分之七十。面对整整300亿的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康美药业选择把锅甩给了公司财务人员,让人不禁怀疑,康美药业会计是否是小学还未毕业?


直到2019年8月19日,随着证监会的《处罚前告知书》的发布,康美药业的造假内容被彻底揭露的公众面前,可谓是触目惊心。根据《处罚告知书》所披露的内容,康美药业的主要为四个方面:


1《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2、《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3、《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4、《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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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的内容可以看出,康美的造假最早是从2016年年报披露开始,直到2018年年报披露仍然存在造假,横跨了3个年份,所虚增的金额也是十分巨大,均是以亿元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然而回顾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案的始末,贯穿其中的都是康美药业股票股价不断的下跌,康美股价从事件发生前的21.86元/股跌至最低的2.55元/股,其中的市值缩水近千亿,众多康美药业投资者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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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哪些康美投资者才可以索赔?


目前,康美药业已经收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前告知书》,依照法律规定,待公司进行陈述申辩之后,证监会将对康美药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届时,众多受损的投资者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但是,并不是所有受损投资者都是符合条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那么,康美药业的索赔条件是什么?我们还是要回归到法律规定的本身来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这里就涉及到了两个日期的认定,即实施日以及揭露日的认定,这就要结合《处罚前告知书》的内容来综和认定了。首先是虚假陈述实施日,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最早受到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影响,影响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从而买入股票的时间。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中,康美药业最早的财务造假时间为发布2016年年报的时间,即2017年4月20日。


而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认定,因为康美药业所在地为广东省,其索赔案件的受诉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可以参照广州中院的既往判例,一般都是将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之日认定为揭露日(勤上光电索赔案以及超华科技索赔案)。而在康美药业索赔案中,在被立案调查之前,公司仅发布了澄清公告,并未披露其财务造假的内容,所以应当将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即2018年12月28日认定为揭露日。


那么康美药业的索赔条件就应当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包含当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9日及之后才卖出或仍然持有的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在康美药业的《处罚前告知书中》还提及了2018年年报中仍然存在造假的行为,这一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应当为2018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19年4月30 日。


但是,在康美药业发布的2018年年报内容中,同时还自行披露了康美药业在2017年年报中涉及的造假内容。笔者认为这一披露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理性投资者已经不应该再买入康美药业的股票,所以针对2018年年报造假行为能否索赔,还是有待法院的进一步认定。


以上意见为笔者个人的专业判断意见,不作为法律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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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完结及正在诉中的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等数百件投资者索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投资者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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