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

征集条件:
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600078),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关于我们: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曾经成功代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海润光伏案、振兴生化案、华锐风电、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大连控股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
 

征集背景:
2017年8月15日晚,澄星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澄星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拟决定: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证监会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委托流程:
1、添加刘冰华律师微信(微信号:13699501159);
2、投资者通过微信提交交易记录,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联系我们:
刘冰华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池路2号汇景酒店院内综合楼3A层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36995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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